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足球运动证书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足球运动证书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根据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
第十五条: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》;
(二)成绩证明材料,包括秩序册、成绩册、获奖证书等原件。
第十六条: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,在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》“申请单位意见”栏加盖公章,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
第十七条: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,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,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,一次性报审核部门。
注意: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,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。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,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,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。
第九章 运动员及自由人注册
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,必须持有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颁发的《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注册、转会、参赛资格登记证》或《中国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、转会、参赛资格登记证》(以下简称“职业登记证”或“业余登记证”)。
每一名运动员只能有一本“登记证”和一个“证号”。登记证必须按顺序每年填写一页,并签署日期。
(一)关于“职业登记证”:
1、“职业登记证”需每年注册,注册期限必须遵守中国足协规定。
2、“职业登记证”由会员协会报中国足协办理注册,中国足协同时审核运动员的参赛资格;加盖中国足协注册及参赛资格章的“职业登记证”为有效登记证。
3、职业运动员转会时,由原注册协会秘书长和转入协会秘书长在“职业登记证”上相应的转会一栏中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。
4、业余运动员转为职业运动员的,除双方秘书长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外,运动员所在单位须携带原“业余登记证”到中国足协办理“职业登记证”、并将原“业余登记证”交回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,原“业余登记证”作废。
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。
(一)男子足球运动员,参加世界杯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:冠军100%、亚军80%、第三名70%、第四名60%、第五至八名50%、第九至十六名20%。
(二)男子足球运动员,参加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:冠军80%、亚军70%、第三名60%、第四名50%、第五至八名30%、第九至十六名10%。
(三)女子足球运动员,参加世界杯、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:冠军100%、亚军80%、第三名70%、第四名60%、第五名40%、第六名20%、第七至八名10%。
二、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。
(一)参加亚洲杯、亚运会比赛的男子运动员分别授予:第一至四名100%、第五至八名8096、第九至十六名60%;女子运动员分别授予:冠军100%、亚军80%、第三名70%、第四名60%、第五至八名50%。
(二)参加亚俱杯、亚洲优胜者杯的运动员授予第一至四名50%、第五至八名30%。
(三)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前四名的男子各队运动员,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30%、20%、10%、10%;女子各队运动员分别为冠军30%、亚军20%、第三名10%。
(四)在男子足球全国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,申请人数:按名次前后分别为40%、30%、20%、20%。女子足球在全国性联赛中获得冠军、亚军、第三名的各队运动员,申请人数分别为:40%、30%、20%。
(五)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十二名,女子前八名(全年全国正式比赛最好成绩)队,可以推荐一名在本队从事专业训练六年以上(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)的运动员,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。
(六)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。
三、一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。
(一)参加全国甲级联赛、杯赛的各队运动员,申请人数分别为: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%,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%,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%。
(二)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,申请人数分别为: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%,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%,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%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足球运动证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足球运动证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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